《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2-06-09 15:00:00   【字体: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宗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 宗霞: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5月31日,王予波省长签发了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令第223号,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行。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就规章修改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梁波先生;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主任赵映琦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驻滇新闻单位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

首先,请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发布新闻。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消防救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2年5月31日,王予波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4部规章”修改的背景及意义、重点内容及贯彻实施措施。

一、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两次修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也相继修订出台,按照“回应改革、上下衔接、内外接转、立足实际”的原则,我们于2020年启动了新一轮消防立法工作,重点对涉及我省监管矛盾突出、现实风险隐患较大的场所和领域的规章进行修改。

“4部规章”的修改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为我省加快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首先,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此次规章修改工作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积极回应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省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重修重塑,在部门称谓、职责划定等方面保持与上位法完全一致,确保上下衔接紧密、内外协作顺畅,工作推进有序。

其次,这是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有力措施。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应急管理部先后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责,新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度重构、体系重建全面推开。“4部规章”的修改,充分体现改革理念,切实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了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强化全省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规范全省建筑消防安全、专职消防队伍、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最后,这是贯彻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进入“十四五”时期,我省火灾防控能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和新兴领域消防安全隐患交织叠加,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此次规章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管理“三管三必须”要求写入规章(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将改革要求的综合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与调整,并对经营性自建房、高层建筑、老旧小区、古城镇、连片村寨等重点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级党委、政府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公民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修改的过程及重点内容

此次规章修改历时1年半,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司法厅先后4次召开部门座谈会,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开发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沟通,修改论证,数易其稿,累计修改内容多达114处,得到了省委编办、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29个省级相关部门、16个州(市)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的大力支持,凝聚了各级各部门和相关立法人员的智慧及心血。修改主要围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体现了消防救援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和云南特色。

一是充分考虑了职能移交和工作衔接的问题,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在《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保持部门规章之间的要求在我省规章中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充分考虑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和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根据《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及相关建设指导意见,结合近年来我省石化企业、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等实际,在《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消防队分类分级建设的重点和标准要求,将部分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纳入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调整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情况完善了相关职业保障措施。

三是充分考虑了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

三、下一步贯彻实施措施

为推动“4部规章”贯彻落实,我们将采取一系列针对性宣贯措施,主要是3个方面:

一是开展一次专题宣贯活动,把“4部规章”宣贯作为消防宣传“五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省“八五”普法内容,开展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是启动新一轮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集中开展全省消防救援队伍“4部规章”等法规业务轮训,持续提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精准执法、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消防执法服务。

三是适时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确保各级各部门对标依规执行到位,推动实现“以良法保善治、以善治促发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

朋友们,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我省消防救援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开展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报道,对推动消防救援事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云南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构建良好的消防舆论氛围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宗霞:

感谢总队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据了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职能已经移交住建部门,这次对《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改,有什么新变化?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梁波先生作简要答复。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梁波答记者问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梁波: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抓消防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重点领域,此次对《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将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进行划转,进一步明确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保持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统一。《规定》对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征求消防部门意见、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条件及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审核、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条款进行调整,保证了本规定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一致。

三是落实了消防执法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上位法规要求,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要求,将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明确了用于旅馆、餐馆、商店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同时,按照消防协会与消防救援部门脱钩的相关要求,删除了涉及消防协会的相关内容,并将原规定中监理单位增设的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是建立了协作共享机制。《规定》明确了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是明确了高层建筑管理人责任。《规定》在高层建筑管理人管理责任中增加了涉及消防车通道、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管理内容。

以上就是《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谢谢。

新华网记者现场提问

新华网记者:

请问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提出了哪些原则和新的标准要求?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主任赵映琦先生作回答。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主任赵映琦答记者问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主任赵映琦:

感谢你对消防救援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率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火灾风险逐年增大,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坚持“应建尽建、按标建设,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分类加强和规范乡镇、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要求,也是我省消防救援事业长远发展和火灾防控现实斗争的客观需要。这次修订的《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上,我们按照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乡镇实际,对各类各级乡镇的建队范围和分类、分级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这对于地方政府落实法定职责,推进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上,鉴于目前我省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相对较多,加之近年来轨道交通发展迅速,且火灾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难度大的实际。我们按照2016年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大型企业类型和火灾危险性特点,在原《办法》明确11类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又将“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纳入了必须建队的范围,这样有利于推动这些企业和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切实增强自身抗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回答完毕,谢谢。

云南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日报记者:

近年来,随着消防救援队伍“最美逆行者”的形象深入人心,很多有志青年都想加入这支队伍。请问这次《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又对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条件、标准要求作了哪些调整和优化?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赵映琦主任作简要答复。

赵映琦: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消防救援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职业,专职消防队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一样,从事这项特殊职业必须具备良好的力量、速度、耐力等身体条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就对队员的年龄、学历、身体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次在修订《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时,我们着重从4个方面对队员的招录条件和标准要求作了一些调整和优化:一是在招录年龄上,由28周岁放宽到了35周岁以下。二是在学历要求上,由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提高到了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三是在体格检查标准上,由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更改为了军队陆勤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四是对消防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等群体实行了一些优待措施,明确将其入队前工作或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作出这些政策调整和优化,目的就是为了把好人员入职“源头关”,吸引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的优秀人才、保留骨干人员和催生队伍整体战斗力,为推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回答完毕,谢谢。

云岭先锋杂志社记者现场提问

云岭先锋杂志社记者:

请问《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针对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保障提出了哪些新举措?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赵映琦主任继续答复。

赵映琦: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整合方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在这次修订《云南省专职消防管理办法》时,为增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强化队伍综合保障,消除队员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在专职消防队伍的表彰奖励和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党委、政府单位同等表彰奖励的范围,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五险一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目的就是通过强化表彰奖励和落实优待待遇,激发广大专职消防队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全身心投入消防救援事业。

回答完毕,谢谢。

云南网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网记者:

请问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纳入《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王梁波队长作简要答复。

王梁波:

谢谢云南网记者的提问。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构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出了新的发展思想,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总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对人民生命安全的极端重视,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崇高价值追求。

我们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纳入政府规章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是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治国执政理念和消防执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树立“权责一致”的鲜明导向。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基本原则,从省级层面作出了重要规定,有利于破解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难题,对于促进各方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全面行使消防工作职权、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也是积极回应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经济社会迈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工业化、城镇化程度不断加深,新兴产业、新式工艺、新型业态大量涌现,火灾高风险单位(场所)不断增多,消防安全风险剧增,我们在消防基础建设、消防保障能力、消防治理模式等方面均出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迫切需要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回答完毕,谢谢。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现场提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请问《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当前火灾现实斗争提出了哪些新举措、新要求?谢谢。

宗霞:

这个问题请王梁波副队长作答复。

王梁波:

谢谢民主与法制社。近年来,随着消防执法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理念有很大转变,新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不断涌现,针对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我们将消防监管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将消防监管从“管事”向“管人”的转变,推动重点单位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一是着力推行单位消防安全公开承诺制。单位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基础上主动申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进行公布,指导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消防安全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要求单位自查自改和公开承诺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并将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充分体现“守法者无事不扰”的理念。

二是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问题,我们增加了消防车通道设置和标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老旧小区、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确保消防车道畅通,着力解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救援车辆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组织扑救火灾、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和我省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明确提出了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等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整治,严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回答完毕,谢谢。

宗霞: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踊跃提问,也感谢发布人的详细解答。相关规章和法规的调整非常具体和细致,在此就不再进行一一提问,如果媒体朋友有需要,会后可与消防救援总队联系并深入了解和采访。

各位朋友,“4部规章”的修改和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为我省加快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充分宣传好今天发布会的相关内容,让广大的民众和社会群体知晓、了解相关规定的调整,让这些条款能够真正地服务和保障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关注我省消防工作的发展,共同创造全社会了解消防、关心消防、支持消防的工作局面,为提高全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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